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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8〕9号)

附件:

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求,充分发挥我市高等学校的优势和潜力,以项目研究与实践的形式,推进构建与完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和优秀教学成果的培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按计划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部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教学研究的先导作用。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由天津市教委高教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2.组织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及资助经费,组织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检查、项目的验收结题与项目成果鉴定;

3.组织天津高等学校进行教学改革研究,交流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等。

第四条  天津市教委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工作机构,委托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1.研究拟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实施方案、项目指南等;

2.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协助市教委高教处对立项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4.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专项检查、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等;

5.组织交流与研讨活动,汇编和展示有关成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教学改革信息;

6.推动研究成果的宣传与应用,进行项目工作总结。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教务处负责本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具有高级技术职务。项目(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具有长期从事本科一线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良好的教学研究基础和改革实践经验,热爱教育事业。鼓励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获奖者和市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中建设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工作。

2.项目(课题)负责人要有能力、有精力在项目执行期内直接承担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凡已明确在项目执行期内有半年以上出国、出差任务者不得申报,以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

3.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承担主持一项“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人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课题)成员合计不得超过两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年龄一般应在58岁以下,实际主持并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老专家可酌情放宽到65岁。

4.重点项目应按研究内容分设课题,课题数量不超过5个。内设各课题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相对的完整性,各课题间要彼此契合、相互衔接,形成有机的整体。重点项目要充分体现综合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项目各课题组及成员之间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有紧密的合作。凡经市教委确认的重点项目内设各课题,视同“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对待。一般项目不内设课题。

第七条  项目申报按照项目(课题)负责人档案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集中申报。凡是由多单位(不超过5个单位)合作的,按照第一承担单位隶属关系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集中突出教学建设、改革与实践,研究内容要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研究方案要科学、合理、可行,确保取得预期成果。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项目(课题)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以下手续:

1.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填写完备的《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

2.填报《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数据必须一致;

3.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应对《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天津市教委高教处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组织对所有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遴选,项目评审专家的组成实行项目申请人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天津市教委高教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组织有关项目(课题)负责人进行答辩,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报请市教委领导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

对申报项目不进行重复批准立项,不重复资助。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与学校共同投入,市教委对重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学校配套经费不低于市教委经费资助额度。一般项目经费由学校先期投入,各项目资助额度不低于2万元,结题时经市教委专家组评议为优秀的,市教委将给予经费补助。市教委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奖励优秀”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拨款分期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专项检查之后拨付;第三次拨款在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最后对成果与成效特别优秀的项目予以经费奖励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课题)负责人,学校教务处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主要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查询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刻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5.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验收、鉴定、专题研讨、小型会议等费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项目(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项目(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进行项目开题工作,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听取并采纳专家的指导性意见,对项目研究工作做好规划。

第十七条  对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需接受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条件的情况(如经费、时间、调研等条件)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立项项目的专项检查由市教委高教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专项检查期间,市教委可以作出增列项目的决定。市教委对学校正式立项且完成研究与实践任务的高水平项目,经申报、遴选,可增列为“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主研人员。项目的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中止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审查后报市教委高教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天津市教委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立项的决定: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专项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的项目;

3.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项目。

撤销的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追回,依照规定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发展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学校教务处同意,报天津市教委高教处批准。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立项项目须经过成果验收和项目结题。对于按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的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及所在高等学校教务处应及时向天津市教委高教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结题工作。

报送验收的成果必须确属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申请验收及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相应成果,证明材料充分;

2.验收及结题材料齐备,符合要求;

3.成果确属课题组的项目研究成果,没有异议和纠纷;

4.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教委高教处负责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成果的验收与结题工作。对申请验收与结题的项目成果作出验收是否合格和是否可以结题的结论。高等学校依规定承担有关组织工作。

第八章  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为推广和发展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成果并确认其水平,对已完成最终成果的项目可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一般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及所在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市教委高教处同意后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鉴定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

l.天津市教委负责组织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

2.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办市级研究项目鉴定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可采取鉴定会或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鉴定小组的组成:

1.鉴定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鉴定小组成员一般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学术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 

2.本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不应超过2人,并且不能担任鉴定小组正副组长。

第二十九条  鉴定小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学术声望;

4.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5.身体健康,能够认真阅读和研究鉴定项目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的成果形式为:综合研究报告(含人才培养方案、体系与机制、教学建设方案、质量建设标准、评测评价系统、共享平台等内容形式)、专著、论文、教材、其它。项目的标志性成果体现为: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被长期采纳或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学质量建设工程项目成果或称号。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1. 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报书的预期成果要求及各项任务等;

3. 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 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 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努力方向;

8. 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鉴定作出明确结论,并对通过鉴定的成果提出所属等级的参考意见。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及学术领域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与结题的项目,一般撤销其项目立项,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追回,依照规定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发展经费,其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天津市教委组织的下一期教改立项项目。有修改基础和条件的项目,可允许课题组继续进行工作,并在近期内重新申请验收与结题,验收与结题仍不合格者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教务处须在每年l 2月底以前报齐本年度通过验收、结题、鉴定项目的情况。同时提交下一年度准备进行项目验收、结题、鉴定工作的计划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对未尽事项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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